【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2-04-09

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救济途径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本次修订新增该款规定的主要考虑是: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在坚持“同级受理”的基础上,特别规定了“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不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少数同级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的个案情形,需要上级检察机关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本次修订借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上述规定,并明确上一级检察院的处理方式,使该条款更具有操作性。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同级受理”原则,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首先指令下一级检察院受理,只有存在不宜由下级检察院办理此案的情形下,才有必要由上级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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