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检察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2022-04-09

检察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具体情形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6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本次修订新增该款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等案件时,为查清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往往需要查询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银行账户流水情况。例如,最高检发布的第十四批虚假诉讼监督指导性案例的检例第52号、第53号中检察机关均采取了查询当事人及案外人银行存款措施。为进一步明确范围,规范检察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工作,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64条第1款将检察机关该调查核实措施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公益诉讼等需要主动取证的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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