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就其主张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起因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配直时争议。重然民事诉讼业本质是对公权力的监督,但对当事人而音,不论定挺起诉讼还是申请其直接目的都是维护自身的民事权利,对万当争人应诉和其他当事人在案件中提出意见的目的也在于此。一方面,当事人基于对目身实体权利序利益保护的需要,对人民法院可能存在错误更为敏感;另一方面人对纠纷发生的过程以及诉讼的整个过程最为 J 解,也更能提出相应的证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目已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什据证明。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抱
【司法适用】
1.实践中,对于确有必要收取当事人证据原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收取原件,并妥善保存。对于不便收取证据原件的,检察机关可在与原件核对无误
后,收取复印件。原件由当事人自行保存,适时提交人民法院。
2.申请人不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既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采取监督措施以及采取何种监督措施的决定。
【关联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