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范围和对象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23

第四十三条【修改]

人民检察院审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隶、争议焦点以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其他当事人在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前也申清监督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人,对其申请监督请求一并审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范围和对象的规定。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监督的本质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当事人申请监督请求的基础上,还应当对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其他违法情形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监督。为落实2020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有关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的要求,本条确立了全面审查原则。同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升办案效率,在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前,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也申请监督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人,对其申请监督请求一并审查。

【司法适用】

1.一方当事人申请监督受理后,其他当事人也申请监督的,即使其未曾申请过再审,检察院也可以对其申请监督请求一并审查。

2.其他当事人也申请监督的,应当在检察机关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前提出,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后,其他当事人不能申请监督。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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