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23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规定。

【条文释义】

回避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证司法权的正当行使、保证司法权的行使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普遍尊重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保陪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行使,落实回避制度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和书记员的批名和法律职务,以便于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司法适用】

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当事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案件承办人员的性名、法律职务、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有书记员的,应当一并将我记员的信息载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关于回避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关联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44条

2.《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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