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终止施工后承包人主张索赔费用鉴定的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11

【案例】终止施工后承包人主张索赔费用鉴定的案例

(一)项目情况

本案例为公园式地下商业项目,发包人经过邀请招标与承包人签订丁《建设工程施工协 s 合同暂定金额为15亿元,计价形式按2009年《某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単计价定额》及现行配在件执行,基础筏板施工完成后支付第一次进度款。

2014年5月承包人进场施工,2017年1月地方有关部门接管施工现场,出于对公共安全方的考虑,将该项目基坑进行回填。回填前承包人已完成基坑支护、降水设施、挖基础土方、基硬는浮锚杆等工作。施工期间,由于发包人图纸滞后、修改方案等原因,导致项目两次暂停施工,分知为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

项目终止后,承包人要求支付已完工程和停工损失费用,发包人以基础不合格、未到达价款古付条件(需完成筏板后支付款项)、资料不足等理由,拒绝工程价款的确认。最终承包人向法院想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停工损失及利润为8463.27万元。

(二)鉴定思路与过程简介1.产生诉讼的背景和原因分析。

根据鉴定委托和已有资料,我们首先对本项目发生的争议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本项目由发包人自筹开发,由于某些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发承包双方均有较大损失。发包人无力或不想支付相关工程费用。

施工过程中多次停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出索赔事宜和解除施工合同,诉讼中仅提供单方制作的索赔资料主张停工费用。发包人以无有效签字确认为由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要求法院不予采信上述证据。

2.把握原被告双方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分析,委托人如何认定工程质量和证据的效力是法院判决的关键,也是发承包人双方存在的主要矛盾。

质量是否合格,直接影响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本项目现场已被破坏和灭失,无法再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资料的认定,经查阅索赔和部分涉及工程量的资料,均无发包人签字认可,不仅量、价无法确定,且索赔费用的事件也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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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费用索赔争议鉴定案例

根据《鉴定规范》相关条款逐一理清问题,开展鉴定工作。

(1)受委托人要求,对工程质量发表咨询意见。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和各万に字确认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证明其基础合格资料。根据《司法解释一》第3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尤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主张已完的基础工程不合格,不予支付相关费用;承包人主张已提交的相关资料足以证明其基础合格,且现场已被破坏无法进行质量鉴定。

由于双方对基础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委托人要求我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发表咨询意见。我公司根据《鉴定规范》第5.1.3条“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事项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断使用”出具相应的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根据现有资料,如监理签字确认的《浮锚杆成孔验收及注浆记录》和关于抗浮锚杆《钢筋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建设工程隐蔽检验记录》《抗浮锚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和承包人单独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支护桩、抗浮锚杆工程的《地基基础检测报告》;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建筑行业的常见现象,如该项目施工完部分基础后终止,并灭失,一般情况下需基础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后,才能组织各方进行基础验收,且该项目至今无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承包人无法取得签字确认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该项目已被覆盖,无法委托第三方再次进行检测…………提供相关建议,即根据施工过程资料和承包人单方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若真实有效),可证明基础工程合格、满足设计要求。且发包人未提供证明其不合格书面资料。

建议委托人认定基础工程合格,按《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计算已完工程价款。该建议得到委托人采纳。(点评:从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就争议事项的质量争议发表咨询意见来看,鉴定人的工作及专业能力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而鉴定人的咨询意见紧贴该项目实际,分析条理清晰,论据使用恰当,建议恰如其分,体现了鉴定人不仅掌握了工程造价的专门知识,还具有工程建设施工的丰富知识。说明造价工程师掌握工程建设多方面专业知识的重要性。)(2)证据的确认。由于该项目无竣工图,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施工图无法反应已完成的情况。已完成工程造价需参考过程资料(如成孔记录、浇筑令、降水记录等)计算,但该部分资料只有监理签字、无发包人认可。质证过程中,发包人对无发包人签提出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我公司将上述资料关联性、使用情况、对鉴定费用的影响进行了汇报,并提供咨询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其中,仅有总监签字确认的工程签证(降水台班)是否有效是本次鉴定的难点,委托人征求我公司意见时,我公司认为合同未明确监理权限,工程签证一般作为补充协议,无双方签字认可,是否有效建议委托人慎重判断。

通过对现有的资料进行分析,承包人提供了监理、发包人审核的基坑降水方案,证明发包人已同意其降水施工。双方确认的降水井成孔记录和降水泵设备进场记录也证明降水井已实施完成。该项目属于地下商业项目,挖土深度达10m,基坑降水是保证基坑安全的必要措施。具体台班数量根据地勘资料的地下水位分布、水量、施工方案等可以大概测算日降水量,承包人提供的项目用电发票,我公司提供的周边类似项目降水台班数量等资料。可以估算出该项目降水台班数量。

根据《鉴定规范》第5.4.1条“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和上述估算的降水台班,我公司认为基坑降水是基坑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专业分析进行鉴定,该项目总监签证确认的降水台班也较为合理,且发包人未提供降水台班数量不足的资料,建议计取该部分费用。最终委托人慎重考虑后,认定签证符合事实情况,认定总监签字确认的降水台班有效。(点评:这是在工程签证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鉴定人应用专门知识和经验法则辅助委托人对待证事实加以认知的案例:包含了两点值得借鉴:(1)对发包人未签字,仅有总监确认的降水台班签证,鉴定人建议委托人慎重判断,体现了鉴定人对委托人认定证据的司法审判权的尊重和维护;(2)由于降水台班事关证据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本案鉴定并未如有的鉴定人采取委托人认定的证据就鉴定,或作为争议证据出具选择性意见推给委托人判断。而是通过发包人、监理审核的基坑降水方案、证明发包人同意降水施工,根据当事人双方确认的降水井成孔记录和降水泵进场记录证明降水井已实施完成,同时鉴定人又提供了该工程周边类似项目降水台班数量等资料,向委托人提出基坑降水在本地区是保证基坑施工的必要措施,总监签证确认的降水台班较为合理,为委托人确认降水台班签证是否具有证明力提供了专业意见,有理有据的解决了这一争议问题。)

(3)停工索赔费用。由于停工时承包人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且仅提供了单方证据,因此,发承包双方对该部分费用存在较大争议。经法官同意后计取该部分费用,根据《鉴定规范》第5.8.3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包括:……施工机具租赁费、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计取机械闲置、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

其中机械闲置费用依据某省《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计算;

停工期间承包人未书面告知发包人该项目管理人员的安排,管理人员费用双方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CB / T 50326-2001第6.2.2条第4款规定:“项目经理部的人员配置应满足施工项目管理的需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应满足本规范第3.0.6条中各项管理内容的

4费用索赔争议鉴定案例

求更”。第5.2.2条规定:"“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悠近竣工阶段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兼任一项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因此,受鉴项目因发包人原田导致合同终止停工后,项目部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的管理人员应安排到其他施工项目工作,其 T 工人应退场由承包人安排到其他工程施工,只计取项目经理停工期间的工资。

上述费用的计算方式得到法院认可,一、二审判决均认为该项目虽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但承包人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需承担一半的责任。上述费用各自承担一半损失。(点评:停工损共的鉴定似乎有点失当,本案工程第一次停工10个月左右,第二次停工近一年,发包人在承包人长时间停工中是否履约恢复复工条件并催促承包人复工。停工损失的计算可能应该厘清是临时性停工,还是停工等待复工的长时间停工,还是停工后撤场。不同性质的停工,计算停工的费用是不一样的,本案似乎是停工待命,中途复工了两个月,最后一次停工近一年项目才终止。现场只算一个项目经理的停工期间工资似乎也说不过去。该案一、二审均判决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承包人仅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就需承担一半的责任?)

(三)体会

1.鉴定的原则。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不仅仅在工程造价发表鉴定意见,还需要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工程造价以外的咨询意见,供委托人参考。即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应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鉴定事项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因此,鉴定人不仅应加强技术、法律等多方面的技能的学,还需恪守职业道德,正确把握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供有效的鉴定咨询服务。

2.证据的采用。《鉴定规范》在证据的质证、认定、采用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指导,提供了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不认可、提交的证据矛盾等的处理思路,有效保证了鉴定的正常进行。

3.停工费用认定。在鉴定停工期间费用争议时,施工单位通常未及时按合同履行相关义务或百资科无法得到认可等,导致无法主张相关合理费用;法官一般对停工责任的划分,也非常小心谨,导致鉴定停工费用困难。建议在《鉴定规范》中增加证据材料不足、证据材料未被认定、签字双力、具体停工费用、管理费用明细等方面的鉴定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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