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工程停窝工费用鉴定

发布时间:2022-02-11

【案例】某工程停窝工费用鉴定

一、鉴定项目概述

室小区项目工程,某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て简称被告)提交了经法院质证过的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招标图

施工图纸、洽商变更单、施工隐蔽验收记录等资料,当事人双方就本案所涉工程签订的施工承

373包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二、鉴定原则的确定

鉴于本案的施工承包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故鉴定造价应为:按照施工图纸计算确定的实际工程量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对应综合单价计算确定施工图合同价+补充协议调整造价+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的造价+索赔费用。

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及工程联系单,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则进行计量,计价及取费标准按施工承包合同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鉴定难点问题

1.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施工补充协议。

原告提出,双方于2011年9月28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于2012年6月20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但因被告于2012年9月才将本工程的建设手续办理齐全,为补办相关建设手续,被告与原告协商把双方原先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内的工程名称、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图纸编号按照正式审批确定的工程审批文件进行了相应替换,但原合同内的其他条款和签订日期都不变,故导致补充协议与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工程名称不一致,但补充协议的确是双方针对施工承包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当作为本案工程造价鉴定的有效依据资料。

被告提出,本案工程名称为《一期棚改安置房项目1”楼、2楼、3楼、4"楼、5楼、6楼(消防水池、水泵房)施工总承包合同》,而补充协议的工程名称为《一期棚改异地安置用房项目1楼、2楼、3楼、4楼、5楼、商业与地下车库施工补充协议》,虽然是双方共同签订的,但因为工程名称和工程性质与本案工程不一致,故该补充协议与本案工程无关,不应当作为本案工程造价鉴定的有效依据资料。

鉴定机构意见,因双方当事人对该施工补充协议是否是双方基于本工程而签订的争议较大,且该争议涉及施工补充协议对本案工程的法律效力问题,故在鉴定意见书中,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计算的鉴定造价列为确定部分鉴定造价,将依据该施工补充协议书计算需调整的造价金额另行列为“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选择使用。

2.关于原告提出因政府要求停4L1A

他及红色预習,系计造成停工42天

想出,原告他工池国不仔任政附要求的停工事项,同时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从未向监理单位

印被告公司上报窝工事项。

机构意见:经核查,本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下述文件提

出停工要求:

京建发(2015)275号《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活动期间施场尘管理工作方条》又件对会议期间(2015年8月20日~9月4日期间)要求“全市所有地停止土石方、建巩拆际作业(抢险抢修工程除外),并做好裸露土方的覆盖及洒水降尘工市工现场的渣土、砂石、水泥运输车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严禁上路行驶。”

)京建发(2015J131号《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二)施工现场应急响应根据空气重污染损警级别,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3.橙色预警(预警二级):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全市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混凝土浇筑、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喷经텐等施工作业;对砸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采取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4.红色预警(预警一级):在落实橙色与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全市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改行驶。”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京建发(2013]sj2号)同时废止。”(文件发布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

(3)京建发(2013]512号《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五、空气重污染施工现场应急措施根据空气质量预报结果对应的预警级别,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三)预警一级(橙色):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要求,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全市停止土石方工程及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土石方及建筑拆除工地必须严格采取有效的覆盖、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单位要尽量减少室外露天作业。(四)预警一级(红色)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要求,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全市停止土石方工程及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土石方及建筑拆除工地必须严格采取有效的覆盖、洒水等扬

国尘控制措施。施工单位要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文件发布时间为2013年10月23日)。

(4)按照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2016年发布的北京橙色及以上预警包括下述时间段:2014年2月21日至23日共3天橙色预警,2015年12月8日至10日共3日为红色预警,2016年11月4日1天的橙色预警,2016年11月17日至19日共3日为橙色预警,2016年12月2日至4日3天的橙色预警,2016年12月17日至21日5天的橙色预警。

恨据上述文件及相应时间段对部分专业分项工程的停工要求,以及监理会议纪要和《监理例会妆》记载的工程现场施工情况,上述因国家重要会议、纪念活动和雾霾因素可能对原告工期导致上述停工原因属于施工承包合同条款第17.1.1条约定的需给于承包人 L 期延长及相应补修 u 期延误的原因之一,即“(5)在事先无法合理预见,并且按照合问约定不应当田承包人代其运责任的第三方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同时,上述行业行政管理文件也明确要求“因停 T 挺工期延长、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适当延长工期。但是,同样也未见承句按照施工承包合同条款第17.1.2条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监理人或友包人报送上述工期延识素及延误天数的记录。鉴定机构测算出上述因政府行政管理指令停工导致承包人现场停工的窝了用,在本意见书中列为“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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