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新鉴定

发布时间:2022-02-06

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40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81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条纹理解】重新鉴定是指经过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由于鉴定人在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有充足理由按规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重新鉴定,并对其批准而产生的一系列活动过程。重新鉴定,一般应委托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外的其他鉴定主体实施,个别案件在特殊情况下(如人民法院指定等),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鉴定,但不能由原鉴定人鉴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鉴定人的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应相当于或高于原委托的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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