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约定工程范围外,承包人以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包人的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1发包人认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人应作出肯定性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依据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外的零星工程或工作如何鉴定的规定。
在工程建设中,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或零星工作,发包人往往也通知承包人完成。如果发包人正常履行管理职责,承包人坚持索要书面通知,书证齐全,很少发生争议。但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采用口头指令,在工作完后,承包人又怠于补充签证,结算时由于没有书证发生争议。本条提出:
1.发包人认可或发包人不认可,但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如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验收记录等可以佐证的,可以作出肯定性鉴定。
2.发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进行勘验,可以提请委托人组织勘验,依勘验笔录进行鉴定如临时围墙。
【注意事项】
使用本条时应注意鉴定项目工程合同包含的承发包范围以及合同约定工程内容:若使用施工图发包、则施工图以外的零星工程和工作可视为合同外工程;若使用初步设计图发包,则发包人要机初步设计图以外的零星工程和工作可视为合同外工程;若使用方案设计发包、除发包人要求或案设计变更外,则可以说基本上很难发生合同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