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意见书异议的提出已处理

发布时间:2022-02-06

对鉴定意见书异议的提出已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37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意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38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通用费用缴纳办法》第11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时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条文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将鉴定书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对鉴定异议书的提出,鉴定人对当事人异议的答复正式纳入鉴定程序,这对于进一步提高鉴定书水平具有重要意,从上述法律可知,人民法院收到鉴定后,应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异议提出和鉴定人对异议的处理分为三个步骤:

1.当事人对鉴定异议的提出

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鉴定书异议的提出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异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出,提出的异议要针对鉴定书的各项构成事项,有的放矢,有理有据地提出,以便说服鉴定人采纳。二是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避免逾期引起新的争议。

2.鉴定人对当事人异议的处理。

鉴定人收到当事人对鉴定书的意义后,应当逐项认真核对,对于是否全部采纳、部分采纳、不采纳的意见逐项分别做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并及时提交给人民法院。

3.当事人对鉴定人答复应有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通过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意见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的异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解决,一些当事人应改变对鉴定意见书有意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思维,因为鉴定意见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在案件裁判中是否采信?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而非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并且,法律及相关标准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异议的提出,其救济渠道是畅通的。例如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鉴定人对当事人的异议应当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当事人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核认为,存在鉴定人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准许重新鉴定。此外,《鉴定规范》还规定,当事人还可以参与鉴定过程中的复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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