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书内容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2-02-06

鉴定意见书内容的审查

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范,须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查,由于鉴定意见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必然受到当事人的观众,例如,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怎么办?

依照法律规定,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类型,对其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审查认定?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权,审查一般包括两方面:

一是形式要件审查。即鉴定书的内容,格式等是否符合司法鉴定文书的要求?鉴定人资格是否适格?鉴定人是否签名?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资格?有无超出业务范围?是否在鉴定书上盖章?

二是实质内容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范围事项是否符合委托书的要求,采用的鉴定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同一件,另一件是否使用不同确定性表述?另一件之间是否相互矛盾?鉴定书有无明显瑕疵等。

对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鉴定意见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进行补正或者补充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36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鉴定材料;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质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11.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意认定意见使用不同确定性表述的;

(3)鉴定耶稣有其他明显瑕疵的。

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