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的原则
【参考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年12月21日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并合理确定鉴定事项。
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因争议事项涉及专门性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对争议事项无法达到高度盖人性证明标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争议事项虽然涉及专门性问题,但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不予鉴定。
(二)关联性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待证事实的需要确定鉴定事项,鉴定事项应当于待证事实具有充分关联性,能够为查明待证事实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