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1)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数额已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2)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的合同内部分;
(3)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作出鉴定意见,且无充分证据推翻的;
(4)发包人未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提出异议,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
(5)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结算材料可以直接认定工程款数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