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裁判依据】
《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
第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60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62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
第32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39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三)供热和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41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