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请求承包人履行修复责任或负担修复费用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1-11-02

发包人请求承包人履行修复责任或负担修复费用

根据建筑法第62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如果发包人在未对工程进行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对擅自使用导致的质量问题,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但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除外。理由是,建筑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仍然要承担责任。

一,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裁判依据】

《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

第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60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62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

第32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39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三)供热和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41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请求履行修复义务或承担修复费用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

30,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如何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

39,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付工程价款,可以将发包人因修理返工或重建而支付的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三,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负担修复费用

【裁判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793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四,承包人的质量保证责任部分免除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14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

44,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工程,视为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不能排除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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