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发布时间:2021-10-16

建设工程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无效,性质上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能适用返还原则,应当适用折价补偿原则,根据提供的建筑产品及完成的工作,进行折价补偿。

律师可提示委托人注意下列情形:

(1)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施工人承担;

③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施工人的工程款。

(2)  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及施工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施工人返工、修理、停工、窝工损失以及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3)  对施工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人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益,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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