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合同的效力及其补正
107.1 工程监理合同无效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程监理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1) 监理人未取得监理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2) 没有监理资质或者具有不符合工程项目要求的较低等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人借用具有符合工程项目要求的较高等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人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3) 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
(4) 工程监理人非法转让所承揽的工程监理任务的。
107.2 无效工程监理合同的效力补正
工程监理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订立工程监理合同,在工程监理任务完成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工程监理合同的效力是否可以补正,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推定此时效力可以补正,是否能进行效力补正依赖于今后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