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1) 工程总承包人未取得任何一项(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资质证书或超越(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承包业务的;
(2) 没有(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具有不符合建设工程项目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较低等级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人借用具有符合工建设程项目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较高等级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人名义的;
(3) 招标投标法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必须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 工程总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承揽工程总承包任务的。
106.2 无效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效力补正
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订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任务完成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可以补正,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推定此时效力可以补正,是否能进行效力补正依赖于今后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