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1) 施工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施工(劳务)任务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人(劳务分包人)名义的;
(3) 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参见本指引第31条);
(4) 施工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但是,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专业施工分包人将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应当认定为有效。
105.2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效力上存在瑕疵的,当事人可通过合法途径对该瑕疵进行补充和修改,使合同最终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补正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形:
(1)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的,该合同有效。
(2) 发包人无权处分发包建设工程的,其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经权利人追认或者该发包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的,该施工合同有效。
(3)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合同视为有效合同,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