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合同履行、费用支付、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方面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签证的法律特征有:
(1)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2)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3)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律师应该提醒承包人:非承包人原因的进度拖延、工程变更、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增加的成本和费用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尽量要求发包人签证。律师应提醒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签证,应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否则将被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签证。对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进度拖延、工程变更、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增加成本和费用的,发包人应不予签证,并应立即要求承包人确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对签证和索赔的规定:
(1) 6.2款:(发包人)工程师签证的总规定
(2) 7.2款:(承包人)项目经理签证的总规定
(3) 4.1款:发包人交图签证
(4) 7.3款:施工遇紧急情况的签证
(5) 9.1.1款:委托施工图设计签证
(6) 10.1款:施工组织设计签证
(7) 11.1款:延期开工签证
(8) 12款:发包人暂停施工签证
(9) 13.1、13.2款:工期延误签证
(10) 14.3款:工期提前签证
(11) 17.1款: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12) 18款:重新检验签证
(13) 19.2款:工程试车签证
(14) 21.1款:安全保护措施签证
(15) 21.2款:危险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签证
(16) 23.4款:价款调整签证
(17) 25.1款:工程量计量签证
(18) 26.3款:承包人同意延期支付价款签证
(19) 26.4款:承包人停工签证(通知)
(20) 27.2款:供料交料签证
(21) 28.1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及代用材料签证
(22) 29.3款:合理化建议的费用分摊及收益分享签证
(23) 31.1款:确定变更价款签证
(24) 32.1、32.2款:竣工验收签证
(25) 32.7款:甩项竣工签证
(26) 33.1、33.2款:接受竣工结算资料签证
(27) 36.2款:提交索赔资料签证
(28) 39.2款: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签证
(29) 42.1款:使用专利技术等申报签证
(30) 43.1款: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的保护措施签证
第76条 工程签证和索赔的管理
律师要提示建设工程承、发包方要强化签证和索赔管理:
(1) 提高和强化及时签证、依约索赔的意识和自觉性,把签证和索赔作为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
(2) 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加强专业的和有针对性的签证和索赔管理。
(3) 明确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项目经理的量化管理责任,杜绝该签未签、该赔不赔的情况。
(4) 注意提出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程序,凡是应该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均应及时提出。
(5) 深入研究获得签证和索赔的方法和实际效果,友好协商和谋求调解是有效方法。
(6) 随时进行签证、索赔咨询,聘请懂行的律师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的签证、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