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

发布时间:2021-10-16

建设工程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

第77条  一般规定

工程价款由合同价款和合同追加价款组成,按支付时间不同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按期足额支付工程价款。

律师应提示承包人,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依约要求发包人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并依约停止工程施工及解除合同。

律师应提示发包人,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条件及时间付款,如承包人履行合同未达约定条件,如工程进度未达付款要求或未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等,发包人有权拒绝结算、支付工程款。

第78条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律师可依约合理提示承包人应得到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对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催告,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暂停开工并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79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律师应合理提示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作量的报告,并督促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确定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律师可合理提示发包人计量工程量的时间和不及时计量的可能后果。

第80条  竣工结算的确认和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则承包人可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律师应提示承包人应当依约尽早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律师应提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若有异议可一并提出。律师可合理提示发包人计量工程量的时间,以及不及时计量的可能后果。

第81条  固定价款结算的确认

固定价款合同,是指承发包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对工程价款结算作出确认,不论盈亏、不论实际工程量多少,均无须另行结算,只要合同履行完毕,发包人就应该无条件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予以支付。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对于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的,无须经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应明确固定价款之外的工程量增减的结算标准。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