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

发布时间:2021-10-16

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索赔的法律特征有:

(1) 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

(2) 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不同,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

(3) 与工程签证一般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不同,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规定,承包人可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 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

证据,发包人在10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律师应该提醒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注意资料管理,并在出现合同约定的索赔事项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起索赔。

在承包人提出索赔请求时,律师应提醒发包人对承包人是否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时间和时限提出索赔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1) 承包人是否是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是否存在过期的情况,如超期,则发包人没有责任处理承包人的索赔请求;

(2) 承包人提出索赔请求时,是否向发包人提供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如未提供或不足,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的索赔请求中直接注明未提供索赔事件发生的证据或证据不足;

(3) 发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承包人的索赔请求予以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证据,否则将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请求。建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请求及相关文件的同时即以书面形式明确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不予认可。

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的主要原因有:工程误期、违反合同规定、工程缺陷和不执行工程师纠正指示、承包人违约,以及由于承包人违约、毁约或他对此负有责任引起的变更等。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合法程序要求承包人补偿、赔偿和赶工。在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成立时,发包人可以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的任何款项中将承包人应承担赔偿扣回,也可以从保留金和履约担保中得到补偿,或者以债务方式利用承包人的现场材料和设备作为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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