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
民诉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29条,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民诉法解释第30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有争议,实际联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