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不动产专属管辖
民诉法第33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登记的一部不动产登记本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