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结算协议可否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认定依据?

发布时间:2021-08-31

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结算协议可否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认定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出具结算审计报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应视为双方对工程价款达成了结算协议,此类审计报告不属于司法鉴定,不实用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一方反悔,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结算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仅以第三方资质不足、违反司法鉴定程序等为由主张该结算审计报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诉讼中,双方自行共同委托第三方审核,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在此基础上达成的结算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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