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协议书载明工程结算款与对方出具证据证明的总价不符的,以何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发布时间:2021-08-31

当协议书载明工程结算款与对方出具证据证明的总价不符的,以何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若无证据或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就其主张的协议书中载明的工程结算款,与对方出具证明确认的涉案工程结算总价之间存在巨大差额,不能做出有效的证据和说明,根据当事人已经提供的证据,应认定对方出具证明确认的涉案工程结算总价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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