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经常出现当事人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工程价款时,作为被告的发包人同时要求拒付或者减付工程价款,或者要求承包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发包人提出的请求,是按抗辩处理,还是反诉处理?成为审判实务中的难点。要判断提出的主张是抗辩还是反诉,标准是要看被告的主张是否超越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二是看被告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如果被告的主张超越了,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同时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则被告提出的主张就属于反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对于反诉是可以合并审理,而非必须真理,故如果不是一合并审理的反诉,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反诉。
一,属于抗辩的情形:
1.发包人因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请求在工程价款中扣减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阿宝,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者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
3.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减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发包人提出扣钱请求的,可以作为抗辩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8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八条第一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九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1条。
二,属于反诉的情形:
1.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规定工期延误等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
2.要求承包人赔偿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
3.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返修义务或者赔偿损失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参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38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