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属于抗辩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1-08-27

属于抗辩的情形:

1.发包人因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请求在工程价款中扣减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阿宝,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者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

3.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减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发包人提出扣钱请求的,可以作为抗辩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8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八条第一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九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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