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建筑物系发包人承租的工程的诉讼主体
发包人承租建筑物,以后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应当以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发包人下落不明或者丧失支付能力,且发包人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承包人与建筑物所有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建筑物所有人在其实际受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