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不是重复起诉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法院

发布时间:2021-08-23

一,之前进行的一审,二审没有进行实体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的是,实体方面的判决不是程序方面的判决,不是程序方面的裁判。

二,不是重复起诉。

当事人变了,诉讼请求变了,诉讼标的变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1条的规定。

三,二审否定了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问题,是正确的。因此不是维持一审关于仲裁条款有效的裁定。

四,二审裁定关于对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是实际施工人)的论述是违法的,是与事实不符的,是错误的。

首先,二审裁定超出上诉请求审理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是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但二审法院抽出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是错误的,是违法的,其作出的裁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原告是实际施工人不仅由原告提供证据进行确认,同时给被告都给原告拨付过工程款,实际上也就承认了原告是实际施工人。并且被告知一天堡张北分公司已经,在一审,二审,开庭中都明确确认原告是实际施工人,二审在庭审中明知的情况下,仍然错误论述原告不具有实际使用人的观点是牵强的。目的就是给一审法官一个台阶。

综上,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没有124条规定的情形,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