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重审原告当事人陈述北京市通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1-08-23

一,应当按照原告的主张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本案对原告的主张,对原告提出的证据,从来没有提出任何的反驳意见,没有提出任何相反的证。因此,应当按照员工的主张,以后的证据进行裁判,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原告没有必要再进行继续举证,因此也就没有必要进行鉴定。例如相同当事人、相同案件,咱们同一法院的于xx法官在相同情况下在没有鉴定情况下就进行了判决,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本案法官依照法律、事实及相似的判例,是完全可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

为什么被告没有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反驳?是因为被告承认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在原审过程中,被告多次要求进行调解,要求支付37万工程款,这说明被告明知欠付原告工程款,进行抗辩也是没用。既然被告都心甘情愿拿出近40万的工程款,法院至少也应该支持员工近40万的请求。被告要给40万,那法院为什么一分钱也不想给我们呢?

不能理解的是,原审为什么完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重审过程中,法官为什么对上述事实视而不见?对原审法庭审理过程视而不见?而一味的要求原告摇号摇号,并且在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对全部工程进行鉴定,对鉴定机构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漫天要价视而不见?

二,关于鉴定问题

首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启动鉴定。而不是原告要求是否鉴定的问题。正如上所述,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并且被告没有提出任何反驳意见,因此就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完全可以作为法院依法裁判的根据,不需要再进行鉴定。

其次,如果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对鉴定的范围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鉴定费用只能是以原告申请鉴定的范围,诉讼请求为基础进行收费。

再次,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并且确实充分。如果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以所谓材料补齐, 不能完全鉴定,或者鉴定结果不全面,法院不能以此为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作出对原告不利的判决。因为即使不鉴定,法院也应该依据案件的事实、原告的主张、证据及被告的抗辩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如果是烂尾楼;或者在没有任何资料的情况下;或者在没有原、被告的情况下,也是经过勘察后可以确定工程造价的,因此,鉴定机构以莫须有的理由说,鉴定材料不足,无法鉴定是强词夺理的。实质上就是涉案标的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要赔本的,只是找个理由而已。

最后,依法指挥法庭审理,是法官的责任和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审理案件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对鉴定机构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进行鉴定,以此进行收费的违法行为,主审法官是有义务进行制止的,因为鉴定是庭审的组成部分,因此,主审法官把所有问题都推到鉴定机构身上,是严重的枉法裁判的渎职行为。原告是不能答应的。

三,关于重新进行案件调查问题

原审一审中,对案件事实调查已经清楚,原告对事实的陈述、证据的主张及诉讼请求的要求均不变,不再重复。具体详见原审一审卷宗。

四,原告举报问题

首先,原告跟任何人不是敌人,不是仇人。发生原告到纪检、监察、检察院、政法队伍指导组进行举报法官违法的问题,是为了使法官依法办案的不得已的举措。如果法官还不依据案件事实,不依据庭审原被告主张及抗辩的具体情况,为了达到枉法裁判目的,继续进行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原告奉陪到底,60多岁,一定把它送到监狱。现在国家形式越来越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别想跑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大家都好。

综上,根据原审的事实调查,原告的提供的证据已经完全能证明案件的事实,支持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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