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视为撤诉的情形主要为:

发布时间:2021-08-23

【案例】视为撤诉的情形主要为: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二,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按撤诉处理。

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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