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导(原告被告)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材料购买凭证,工人工资支付凭证。
5、诉讼时效证据。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五、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
一,被告提供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陈述;
证明:
(1)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2)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原告主张的20几万本金和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具备主张工程款的条件。
2.证人证言;
证明: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包括:(1)材料没有进场合格证、二次检验报告、试化验配比单等;(2)所有工序没有进行质量报验;(3)所有隐蔽工程没有经过检查验收;(4)到现在为止也没有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现场照片录像;
证明:施工的质量不合格,原告没有按照图纸、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
4.刑事判决书;
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二,被告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书:
要求到本院刑事审判厅或者人民检察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三,现场勘验申请书:
证明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不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向法院申请的事项包括:
一,证人出庭申请书;
二,现场勘验申请书;
三,请法院调取相关刑事材料申请书。
被告的抗辩意见:
一、被告的主体不合格,不能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和责任。
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的书面合同和事实合同关系,不能承担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和义务。
刑事判决书等材料证明,被告只是帮忙,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主张没有实施和法律依据。
原告没有提供工程结算报告;没有提供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没有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自己单方面随意想象的,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原告不能证明自己使用的工程质量合格,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具备。
原告作为施工人,应当提供合格的工程,是他的主要义务,根据民法典,施工合同司法解
四、诉讼时效已过
五、不属于法院主管,该院没有管辖权
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