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的抗辩意见:
1、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没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被告的主体不合格,不能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和责任。
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的书面合同及事实合同关系,被告不能承担对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和义务。
2、诉讼已经失效。
根据民法通则两年的诉讼时效已过,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3、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主张没有实施和法律依据。
原告没有提供工程结算报告;没有提供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没有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自己单方面随意想象的,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4、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具备。
原告作为施工人,应当提供合格的工程,是他的主要义务。根据《建筑法》第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28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16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原告施工的工程其既没有任何证明质量合格的资料;同时有没有按照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详见被告提供的证据),因此,涉案工程不合格,原告主张工程款的条件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工程款的诉讼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根《民法典》第793条(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90条,“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期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土地局出具《验收合格的函》不能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
1. 《验收合格的函》不具有合法性(1)该证据不是原件《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2)《验收合格的函》制作和出具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5号,第115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质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3)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证据的合法。
2.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因为该证据没有制作人,制作过程及制作的基础材料,没有证据证明该材料的真实性。
3.《验收合格的函》不具有关联性。《验收合格的函》不能证明原告的施工部分是否合格。因为没有施工检查记录;没有材质报告;没有监理验收报告;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没有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在原告没有提供任何施工资料及验收资料的基础上,只是提供了一个复印件,没有任何人签名的《验收合格的函》,是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关系的。
综上所述,原告提供的《验收合格的函》是不能证明其施工的质量合格。不能证明具备索要工程款的条件。
补充答辩意见
一、诉讼主体方面;
、原告陈xx没有提出任何有价值的证据证明其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因此,陈xx不是本案的原告,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关于诉讼时效方面;
原告陈xx声称2014年完成施工,在不具备中断、中止的情况下,过了7、8年才起诉,应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关于实际施工人是谁?
除了陈本敬提供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这两个证人外,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他是实际施工人;更不能证明陈本敬是被告李纳新转包的实际施工人。
四、关于结算问题
由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陈本敬没有任何关系,不知道他是谁?因此谈不上与他结算的问题。在庭审中,被答辩人已经自认没有进行结算。
从法庭归纳的四个焦点来看,均不能证明被答辩人陈xx的诉讼请求成立,因此,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陈xx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