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原则,当事人辩论权
民事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争议的问题以及法律的适用,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便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查清事实,确定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
辩论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对当事人而言,辩论原则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平等的诉讼权利,对人民法院而言,保障当事人平等进行辩论是司法民主的体现。
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而不仅限于法庭辩论。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论。
辩论的形式既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形式,例如法庭辩论主要采用的是口头形式,原告提出起诉状,被告提出答辩状就属于书面形式的辩论。
辩论的内容主要围绕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即围绕案件争议的诉讼标的进行辩论,包括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同时对程序性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进行辩论,例如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等?是否超过诉讼时?当事人是否适格等等。
辩论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违反辩论程序妨害诉讼进行的行为,有权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