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主体方面;
原告陈xx没有提出任何有价值的证据证明其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因此,陈xx不是本案的原告,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关于诉讼时效方面;
原告陈xx声称2014年完成施工,在不具备中断、中止的情况下,过了7、8年才起诉,应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关于实际施工人是谁?
除了陈xx提供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这两个证人外,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他是实际施工人;更不能证明陈xx是被告李xx转包的实际施工人。
四、关于结算问题
由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陈xx没有任何关系,不知道他是谁?因此谈不上与他结算的问题。在庭审中,被答辩人已经自认没有进行结算。
从法庭归纳的四个焦点来看,均不能证明被答辩人陈xx的诉讼请求成立,因此,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陈xx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