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发布时间:2021-08-02

土地局出具工程合格的证明的证据:

1. 不具有合法性:

(1)该证据不是原件《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

(2)制作和出具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5号,第115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质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证据的合法。

2.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因为该证据没有制作人,制作过程及制作的基础材料,没有证据证明该材料的真实性。

3、不具有关联性。原告不能提供竣工验收记录,材料合格及检测证明,不能提供隐蔽验收记录,不能证明其提供的验收合格的函与其施工的工程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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