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专业安徽合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起诉一审上诉二审再审申诉抗诉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率问题是十分重要的问。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法律允许上诉,但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裁定以及法律允许上诉彩电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强制当事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三是终结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争议,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和专门程序,人民法院不得决定再行审理。
【案情】笔者在2001年,代理的安徽合肥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件中,参与了再审的全部过程。案件的起因是开发商没有按约定支付给施工队的工程款,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对此进行了起诉。后来人民法院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对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没有最后进行签字,建设单位误认为达成调解协议,并以此进行了再审,本人及时纠正了他们的错误。要求,再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进行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