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浙江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起诉反诉一审上诉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中再审申诉抗诉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1-07-06

【案例】浙江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起诉反诉一审上诉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中再审申诉抗诉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相比有以下几点区别?一是审理对象不同,一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审审理的对象是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判决,而审判监督程序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说的审理,二是提起审理的主体不同,一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可以由当事人提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但是提起的时间不同,一审程序受诉讼时效限制,二审程序受上诉期限限制,审判监督程序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受申请再审期间的限制,而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不受时间限制,四是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一审程序是因为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提起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违反自愿,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或者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案情】在不久前代理的,浙江杭州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再审过程中,笔者发现了大量的问题。一审,二审,再审都存在着很多错误的问题,不仅对方当事人,一不仅审二审的人民法院,就连本方的代理律师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整个案件的身体过程中完全是一种糊涂,时而糊涂妙的感觉。笔者介入后,全面梳理了案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区别,在审理对象的区别,在审理主体的不同,再提起时间的不同,在起诉的由不同等四个方面,全面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找出了相关问题,取得了再深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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