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河北唐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起诉辩论原则

发布时间:2021-07-01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河北唐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起诉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争议的问题以及法律适用,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便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查明事实,确定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辩论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对当事人而言,辩论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平等的诉讼权利;对人民法院而言,保障当事人平等进行辩论,是司法民主的体现。

辩论权的行使贯穿诉讼的整个过程,而不仅限于法庭辩论。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论。

辩论的形式既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形式,例如法庭辩论主要采用的是口头形式,原告提起诉状,被告提出答辩状就属于书面形式的辩论。

辩论的内容主要围绕案件的事实性问题,其围绕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进行辩论,包括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同时对程序性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进行辩论,例如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等。

辩论是人民法院主持下,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安排生活,当事人进行辩论并保证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违反辩论程序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有权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案例】笔者在河南唐山代理了一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不让我方当事人发言,当时笔者认识到这是法官的违法行为,是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问题,于是马上予以制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辩论权益,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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