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辽宁沈阳,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调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能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这里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一事,双方的争议得以解决。调解在民事活动中的各个阶段,包括起诉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调查辩论阶段以及上诉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它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特点,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和解息讼,无胜诉,败诉之分,不伤感情,有利于执行,也有利于减少新的纠纷,对人民法院而言,通过解调解解决纠纷便于结案,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针对有的审判人员将调解当作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有的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甚至违背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违法调解的情况,本条作了调解,应当自愿合法的原则规定。
所谓自愿,是指在调节过程中,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得勉强,包括是否调节调节的内容,都由双方当人自己决定,审判人员不得用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法,迫使当事人必须调节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审判人员提出的条件,更不能用以判压调即你若不服从我审判人员的调解作出判决,对你更不利。自愿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开始时自愿调解,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开始或者进行中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经过审判人员协商或者讲解法律,双方当事人开始互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审判人员都有可能调解的案件,应当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所谓合法,是指调节也应当以法律为准绳,调解程序,调解方法和调解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因此,调解协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制作,曾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注明,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只有自愿合法才能保证调节质量,真正使双方当事人稀释是宁事息讼,对于那种强迫违法调解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否则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甚至会激发新的矛盾。
【案例】笔者在2017年在辽宁沈阳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时法官为了他自己的考虑,强迫我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此情况下,本人站了出来,只说了法官强迫调解的违法性,违反了自愿调解的原则,迫使法官做出了正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