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河北唐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纠纷

发布时间:2021-06-29

【案例】河北唐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纠纷

2015年四月,笔者在河北省唐山市落地办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合同结算时候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原告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施工,被告唐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参照合同的约定,向乐亭某建筑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该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发包人没有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筑公司起诉前也没有取得规划等审批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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