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先予执行申请书(补充);黑龙江哈尔滨

发布时间:2021-03-04

先予执行申请书(补充);

事实和理由(补充):

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黑01民初xxxx号已经解除双方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解除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及时依法将其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撤离施工现场,造成了一下严重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于执行:(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0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将塔吊撤出现场的行为,已经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侵害和对下一步施工的巨大妨碍,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具体如下:

一、其他已经与申请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后续施工队的人员(及广大农民工)及建筑设备无法进场施工,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地影响了精准扶贫,并且造成了返贫;

1、塔吊安装合同,约定:2021年3月6日进场安装,没迟延一天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一万元;

2、外墙施工合同,约定:2021年3月6日进场施工,没迟延一天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一万元;

3、消防工程安装合同,约定:

4、上下水、暖通工程安装合同,约定:

5、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约定:

6、门窗安装工程合同,约定:

7、照明安装工程合同,约定:

8、智能工程安装合同,约定:

9、防水施工合同,约定:

10、室内抹灰施工合同,约定:

11、楼地面施工合同,约定:

12、其他合同,约定:

二、工程不能复工,不能按时竣工,给申请人造成近1000万元的损失;

1、贷款利息损失:计算如下:万元。

2、利润损失:计算如下:万元。

3、后续施工合同违约损失:计算如下:万元。

4、延期交房违约损失:计算如下:万元。

5、其他损失:计算如下:万元。

三、工程不能复工,不能按时竣工,使广大购房不能按时(近两年)入住,损失巨大(3000多万);

四、由于广大购房者不能按时入住,几百人要集体进京上访,还要通过媒体、网络将此事转播出去,如此以来必将给尚志市的维稳工作带来巨大隐患,影响尚志市的维稳大局,给尚志市带来巨大负面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于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9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于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申请人已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将其建筑设备及材料撤离现场,可被申请人就是置之不理,侵害还在继续,损失还在扩大。为了使工程尽快竣工,使广大购房者尽快入住,减少申请人和购房者的巨大损失,为了使尚志市维稳大局工作不受影响,特申请贵院先予执行。

综上,现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恳请贵院依法先予执行,将被申请人的塔吊等强制执行清除出场。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2021年2月23日

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对照

《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诉法解释》第169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民诉法解释》第170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民诉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并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171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受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诉法解释》第172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民诉法解释》第173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指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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