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第八百零五条

发布时间:2021-02-08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原解释1,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四十三条【原解释1,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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