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第八百零六条

发布时间:2021-02-08

【合同的解除】《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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