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第八百零四条

发布时间:2021-02-08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建筑房地产部分)》

       33.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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