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对工程鉴定意见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0-10-24


涉及具体案件纠纷的,特别是设计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上,从司法实践来看,依然存在过度依赖,鉴定结论现象,设计专门性特殊性较强的专业领域,往往只能茫然,信任而失去了进行具体判断的标准和认知能力,当前后鉴定意见存在冲突时,审判人员往往彩信后,一份鉴定意见,或者法院诉讼过程中依法委托的鉴定意见,实践中必须在,思想上,实现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转变,鉴定意见不是最后的结论,必须对证明力加以审查和判断。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以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具体审查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判断鉴定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鉴定人应当以案件当事人没有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这是做出客观公正结论的必要保障,否则,按照法律规定,该鉴定人应该回避,当事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第二,审查判断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作为鉴定人,必须具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鉴定执业证,而且必须接受当事人或者法院的委托,否则便不具有鉴定人的资格,不能进行鉴定活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7条,就将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作为重新鉴定的一项情形。

第三,审查判断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没有充分可靠的材料,很难得出科学的结论,因此必须查明鉴定活动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第四,审查判断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使用的设备和其他条件是否完善?科学的鉴定方法,精良的仪器设备,优良的工作条件是做好鉴定工作的重要保证。

第五,审查判断鉴定人员鉴定时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工作是否认真负责。

第六,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是否符合逻辑和法律规定?鉴定人凭借专门知识运用科学方法作出的鉴定意见,必须符合逻辑规则的要求结论确切唯一,证据与结论之间没有矛盾同时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鉴定人需在鉴定意见上签名盖章。

司法鉴定虽然有助于验身审判人员的认知能力,但并不能认为只要是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就必须彩信作为定案依据,审判人员还是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判断,不仅仅从程序上更需要从实体上对鉴定意见的结论进行综合认定。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