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价依据的鉴定

发布时间:2020-10-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设计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关于变更部分的计价,有时候都是没有事先进行确定,因此导致在决算的时候纠纷不断,作为代理案件的律师,必须对这方面的纠纷有精心的准备,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需要调整综合单价发生争议的货,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鉴定,施工合同中有约定的,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鉴定,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呢?应当履行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果是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鉴定,如果施工合同没有履,可以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当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期决定进行鉴定,如果委托人咱不决定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当事人因物价波动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合同中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约定了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应该请委托人决定,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单一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调整的除外。合同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仍应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当事人,因人工费调整文件要求调整人工费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如合同中约定不执行的,鉴定人应当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照其决定进行鉴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鉴定人,应当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分别鉴定,如人工费的形成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出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可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文件作出鉴定意见,如不是则应作出否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当事人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未及时决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材料价格在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阴暗签批的价格进行鉴定,材料彩采购前未报发包方认可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语认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而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和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的工程,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已经竣工未验收,且发包人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鉴定人,应当对无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分别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工程质量争议应告知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代委托人分清当事人的质量责任后,分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判断采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鉴定工作十分重要,这是由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不像其他的纠纷案件证据特别明显,很多条件下都是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知道在哪里,因此,启动鉴定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必经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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