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程纠纷案件二审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可以申请鉴定

发布时间:2020-10-01

上诉人, 一审原告:曹xx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xx区xx街道

法人代表:满都拉

电话:135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xx房地产开发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xx区xx街道

法人代表:巴图

电话:136xxxxxxxx

【案情】2010年1月4日,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承建被上诉人的工程,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xx区的开发项目。合同签订后被告上诉人没有实际施工,把工程项目转包给上诉人施工,上诉人经过艰苦努力在2012年5月8日,胜利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转包合同要求结算,被上诉人总是推辞,上诉人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一审期间,由于代理案件律师不懂工程,不知道工程纠纷案件如何组织证据,因此一审败诉。

二审期间,上诉人聘请了本律师,代理案件后,笔者重新主张证据,并且申请鉴定,取得了满意的相关。

【法理】举证期限的起算点不再采取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的单一标准,审理前的任何中的时间点都可以作为举证期限的起算点,由法官依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而定。
人民法院可以再次酌情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形,只发生在当事人需要提供反驳和补强证据的情形,但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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