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材料清单:
1、案号:(2020)京03民终13xxx号。
2、承办人:张丽新(民四庭,电话01084774010)。
3、提交人(当事人):张xx(电话1380115xxx)。
4、材料名称:
(1)答辩状(两份)。
(2)情况说明(两份)。
答辩状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我是上诉人张xx,现就我方上诉主张提出陈述意见,同时对李xx的上诉主张提出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审经历了两次开庭事实认定。
第一次开庭距离现在一年多了,当时对方完全承认上诉人的主张,一审法院也进行了认定,对案件事实没有如何异议,并开始进行了鉴定程序。在这过程中一审法院了解案件审限情况,上诉人如实汇报了超审限的情况,一审法官不高兴了,又搞了二次开庭,重新认定案件事实。
二次开庭时,上诉人及律师都主张:诉讼请求不变;第一次开庭主张的事实不变:第一次开庭适用的法律不变。但是一审法官为了报复,采取钓鱼的方式,故意刁难上诉人,采取不合法的调查手段把事实搅乱,以第二次调查的错误事实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作出了枉法裁判。
对方李xx的上诉主张没有如何法律及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0年11月1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xx,男,汉族,出生:1959年11月11日,身份证号:132201195911xxxx,住所地:xxxx,
无业,联系电话:138011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xx,男,汉族,年龄:42岁,住址:xxx,电话: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9)京011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对(2019)京0112民初2212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改判或者发挥重审。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上诉费以及本案的其他一切费用。
上诉理由:
新的理由及事实如下:
一、(2019)京0112民初2463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举证不能是错误的。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上诉人提供了当事人陈诉、工程量计算式、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等证据,对具体的工程量数额及工程款数额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被上诉人没有举出任何证据,因此对反驳上诉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对上诉人支付诉讼请求要求工程款的义务。
被上诉人没有举出证据进行反驳,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上诉人无需再进行包括鉴定等的举证,法院应当认定上诉人提出的工程款数额的合法客观事实,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2019)京0112民初24630号民事判决适用的法律错误;
一审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法律依据。没有按照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是严重地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应当发挥重审。
三、(2019)京0112民初24630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错误;
一审法院没有实地勘察、没有让证人出庭,是程序错误,是严重地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发挥重审。
四、(2019)京0112民初24630号民事判决剥夺了上诉人的辩论权;
上诉人在一审法定期间提出了证人申请出庭的申请,但是一审法院没有依法让证人出庭,因此没有采纳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剥夺了上诉人的辩论权,从而使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不能实现。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歪曲事实枉法硬行做出错误裁判;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2020年10月16日